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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轉達 Rothmas - 網管 | 2020-09-21 | 點閱數: 865

說明:
一、
依據「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」第 5 點第 1 款第 4 目「(各機關(構))應檢查主機安裝之伺服器應用軟體憑證及機關(構)使用之憑證 IC 卡效期,並於憑證效期過期前更新憑證,避免交換異常」規定辦理。
二、為避免憑證 IC 卡效期過期影響旨揭系統之安全及效能,除由系統自動即時暫停該機關(構)交換服務外,本局定本(109)年 10 月 1 日起每月清查並自交換地址簿刪除憑證 IC 卡效期過期已逾 3 個月之機關(構),遭刪除之機關(構)須重新提出申請,始可使用旨揭系統。如屬憑證 IC 卡效期過期 3 個月內者,請更新憑證後依規定向公文 G2B2C 資訊服務中心提出恢復連線申請。
三、請貴機關轉知所屬確依前揭規定檢查並及時更新憑證,以維持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之順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