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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享 林佑昇 - 教導處 | 2016-03-08 | 點閱數: 653

僅供教師同仁參閱~

說明:
一、貴部先後委託甄曉蘭教授執行「中等學校教師類組(含特殊教育師資類組)專業標準及專業表現指標相關

       內涵暨配套措施」、「國民小學教師專業標準」及楊思偉教授執行「中華民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」,雖邀

       請教師組織出席相關會議,但對於教師組織所提之修正意見或提問,多未於此教師專業標準指引中呈現,

       合先敘明。


二、旨揭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既涵蓋師資培育及教師專業發展層面,請確認貴部是否依師資培育法第 4 條師資培

       育審議委員會之職權,送交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,又教師在職進修與研究事項依據教師法第 37 條,貴

       部應邀請本會代表參與訂定,貴部迄今仍未邀請本會代表參與訂定。


三、對於旨揭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,整體而言,仍未脫行政控制之思維,有限縮教師角色於教材傳遞之虞,不

       利達成教育基本法第 2 條中所明載之教育目的。


四、綜上所述,本會除對貴部草率行政作為表達遺憾,同時並呼籲師培單位及各級學校不宜運用本指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