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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廖英秀 - 人事 | 2024-03-14 | 點閱數: 39
說明:
一、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(以下稱本法)施行細則第 22 條辦理。
二、 依本法規定公職人員服務機關(構)於各該人員就(到)職、代理、兼任、卸(離)職或解除代理後,應即將其原因及時間,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(構)。再依本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,各級公立學校校長、會計(會計主任、會計員)、採購業務(總務主任、事務組長)等主管人員,應辦理財產申報。
三、 因本法訂有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等相關罰則,為避免影響應申報人權益,爰請貴校於校長、總務主任、事務組長、會計主任(或會計員)等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時,於一週內填寫「應申報財產人員異動表」(附件 1 、範例附件 2 )並由應申報人簽章後逕報本府政風處憑辦(免備文,掃描後傳送政風處預防科電子郵件信箱「cyhgae04@mail.cyhg.gov.tw」或紙本郵寄、親送),並請副知(送達)應申報之異動人員。
四、 應申報人到任前,如原先非屬向本府辦理財產申報者,請於簽收說明三異動表後,由申報人填寫「網路系統登錄資料表」(附件 3 ),逕報本府政風處憑辦,建檔後始能登入「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」。